山东标准认定!2023年山东省地方标准申报流程、条件、实施要
2022-11-24 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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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标准立项
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向省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。
省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,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同级有关部门办理。
第十二条省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根据立项建议,结合本部门履责需要,应当在充分论证标准化需求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,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。
第十三条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内容,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,应当由立项申请提出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,并达成一致意见。协调情况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写明。
第十四条省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,应当报送《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》(附件1)、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和立项论证意见。
第十五条省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审查。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;
(二)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;
(三)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(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,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);
(四)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;
(五)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、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的规定;
(六)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;
(七)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充分可行;
(八)其他(有关部门以往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等)。
下列内容不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:
(一)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;
(二)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;
(三)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;
(四)有机、绿色农产品标准;
(五)没有法律法规、规划、政策等依据的;
(六)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;
(七)应属于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、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;
(八)行业部门内部工作、管理标准;
(九)其他不适合的情况。
第十六条省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情况,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计划,经公示后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,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主要包括立项编号、标准名称、申请部门、起草单位、完成时限等。
第十七条根据需要,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分批下达。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应当在十二个月以内。
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,省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,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。
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,省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地方标准计划。
第二章 标准起草
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负责标准起草工作,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、编制说明等。地方标准起草应当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)承担;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,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。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、代表性。
地方标准前言中载明提出部门信息。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在编制说明中体现。
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充分调查研究,广泛收集资料,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,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;
(二)按照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(GB/T1)给出的规则起草;
(三)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、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,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;
(四)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。
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,应当充分可靠;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。
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工作简况,包括任务来源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、起草过程等;
(二)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;
(三)地方标准编制原则、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;
(四)与现行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;
(五)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、处理意见及其依据;
(六)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(以下简称过渡期)的建议;
(七)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第二十二条省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、编制说明等,公开征求相关部门、企业、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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